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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洪东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516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洪东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洪东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1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珠渊村。

法定代表人:黄地福。

被告:洪东林,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大红鹰卫浴发展有限公司、洪东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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