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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计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81民初299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计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计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9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刘计燕,女,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邹城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计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00655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公司”)是全球知名品牌PaulFrank的拥有者。

系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并获得注册,核准使用包括第25类:服装;

鞋;

婴儿全套衣;

婴儿裤;

领带;

短袜;

手套;

皮带等;

第18类:皮;

衣箱;

提包;

旅行箱;

钥匙夹;

伞;

背包等;

第24类:纺织品毛巾;

床单和枕头;

床上用毯;

被单等商品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保罗公司授权自2015年1月1日起作为“PAULFRANK”、“大嘴猴”等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港澳地区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人,拥有PaulFrank品牌合法生产、销售、维护及分销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PaulFrank品牌系列商标或者生产、销售带有PaulFrank品牌系列商标的产品,否则视为侵犯PaulFrank品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与此同时,保罗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内全方位保护保罗公司知识产权。

邹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调查时,被告处销售的产品上标识与保罗公司PaulFrank系列商标相同及相近似,且属同一类产品,该标识已侵犯原告商标权。

后经该局出具了邹工商扣字[2017]040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违法商品进行了没收。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不仅损害了原告多年来树立的良好品牌形象,淡化了PaulFrank系列商标的显著性,也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限期内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诉讼主体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预交费25元,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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