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31号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汉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城区仁之和茶庄,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奎山盐属小区******。
经营者:卓辉华。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城区仁之和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