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87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 县君达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肥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 东区孝顺镇中一村柔川东路12号(陈忠法户)。
经营者:孙佩花,女,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 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一村柔川东路12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孙佩花化 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 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 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