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66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被告:寿光市昊威洁具经销处。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北关建材市场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3MA3G49K35A。
经营者:张秉禄。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昊威洁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