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733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帝普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紫琅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权权,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帝普罗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