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34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参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易佳购便利店。
经营者:许飞。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易佳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取550元,应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