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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明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刑初492号
案件名称蒋明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明亮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492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明亮,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蒋明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被告人蒋明亮在未经“CS-iTEC”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伙同李荫遂(另案处理)私自印制“CS-iTEC”商标标识,并贴附于其向李荫遂订购的9台假冒的“CS-iTEC”牌热式质量流量传感器。

后蒋明亮以75700元的价格将上述9台传感器销售给上海溯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发后,蒋明亮已退出违法所得60200元。

该款现暂扣在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明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75700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明亮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明亮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蒋明亮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顾某、邹某、肖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工业仪器买卖合同、解除雇销协议、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回单,鉴定意见,平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电子证据勘验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退赃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蒋明亮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蒋明亮处扣押作案用的热式质量流量传感器9台,被告人蒋明亮已退赔15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明亮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明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蒋明亮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明亮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热式质量流量传感器9台,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退赃款60200元,依法发还给上海溯梵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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