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5143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闰窍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莲塘村新华莲塘新展巷**之一代码×××D1R。
投资人:刘忠杰。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闰窍贸易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