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43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增,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唐增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