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0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骏奇,男,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原武汉市洪山区迎琪琳眼镜店个体经营者,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骏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