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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某某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002民初586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某某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乳山市某某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5868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

负责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某,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化妆品店,,住所地乳山市市区富山路 经营者:王某。

原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某某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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