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7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鼎锋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南路**-1。
经营者:周玉华。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镇鼎锋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