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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林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林荣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林荣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345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华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华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荣珍,女,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荣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志炜 审 判 员 詹跃忠 审 判 员 许培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晓燕 书 记 员 庄 鹂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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