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2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金五顺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
经营者:吴士杰,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金五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