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4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蓬莱茶韵千里茶庄,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玉井**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1WLW098。
经营者:刘翩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蓬莱茶韵千里茶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9月21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已与安溪县蓬莱茶韵千里茶庄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