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5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仓头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住,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村**/div>经营者:徐志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张庄仓头上海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