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876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璜土祥华五金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迎宾西路**。
经营者:金凤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璜土祥华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