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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周忠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周忠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忠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190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忠雅,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体文,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伍剑生 人民陪审员 袁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一十三日 法官助理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刘    一    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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