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3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市雨至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房。
法定代表人:赵锦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iv>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雨至夏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