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4230号原告:天津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桂苑路****楼1门**,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小店镇六安庄西大津酒厂内。
法定代表人:谢璆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泽凯祥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广善街**101-106v>法定代表人:王永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娟,天津千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千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州市雷庄华鑫食品厂,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雷庄镇樊店子村南口路西>经营者:樊华,男,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娟,天津千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天津千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泽凯祥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滦州市雷庄华鑫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天津市合展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王 悦人民陪审员 马祚颖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