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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朱学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91执1163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朱学进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9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9,住,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朱严路/div>被执行人暨经营者:朱学进,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关于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依法将其经营者朱学进列为被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化市永丰镇学进家电商行、朱学进的银行存款2554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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