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4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花轩茶叶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宝龙澳门街**楼4-202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32E7M34C。
经营者:谢德贵。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花轩茶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2020年10月27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王经艺 审判员 郑 励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