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33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陈开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蔡边村),营业执照号码为441××××××××3574。
经营者:陈开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陈开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584867、5585266号、1357302、135730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东莞市大朗陈开发百货店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东莞市大朗陈开发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