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43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张申,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张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张申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