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364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2074XW。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美根、许郁伶,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展鸿益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区**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931167。
法定代表人:马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展鸿益华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展鸿益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