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19号原告:湖北宗尧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南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卢霞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海,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宗尧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湖北宗尧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宗尧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宗尧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湖北宗尧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