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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铧与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893号
案件名称胡锡铧与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锡铧;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93号原告:胡锡铧,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尚东雅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

法定代表人:李汉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锡铧与被告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胡锡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胡锡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锡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锡铧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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