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317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C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水头镇丫丫化妆品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桥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35W3Y7E。
经营者:郑红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南安市水头镇丫丫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