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167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阿兰,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阿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刘阿兰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