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21号 原告:伊恒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伊犁州动物疾病与诊断中心畜产品兽药饲料检测室主任,住伊犁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福祥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梓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伊恒博与被告乌鲁木齐福祥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伊恒博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恒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恒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9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2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伊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