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7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27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二中家园iv>经营者:王光雷,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