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27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二中家园iv>经营者:王光雷,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南岔区七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