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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84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陈红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84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军,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与陈红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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