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6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力,男,1962年3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证明登记住址为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