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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镇西街**经营者:刘明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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