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09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易快易镜眼镜商店。
住。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车站街道黄河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南三十米路东/div>经营者:马贵锋。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易快易镜眼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