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631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蓉,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