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77号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负责人:胡亚飞。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div>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职务: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瑞,系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凯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弓背街**楼**46附**/div>法定代表人:李巧玲,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巧玲,女,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旭,河南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凯超贸易有限公司、李巧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瑞,郑州凯超贸易有限公司、李巧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旭到庭参加诉讼。
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