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3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住所地:,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东方红村东方小区**v> 经营者:郁国英,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桐乡市。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桐乡市梧桐普罗塔服装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