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6979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iv>法定代表人:卢山,总经理。
被告:宁波文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宁波文化广场C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亮,董事长。
被告: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赵武,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文荟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安徽互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