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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周昌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3执252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周昌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周昌彩;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昌彩,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107国道孟平铁路立交桥北4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赵春香,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昌彩、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100000元,案件诉讼费40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之一周昌彩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鄂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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