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9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树材,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文、罗检峰,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树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庭前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000元”。
2020年9月29日,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谭树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1025元。
审判长 陈立兵审判员 戴 伟审判员 周智湘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淇耀书记员李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