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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3民初1987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987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60U6W281。

经营者:梁丹凤,女,汉族,1985年9月6日,身份证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渝中区精镜汇眼镜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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