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知民初81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佰萃百货销售部。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黄亚烟。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佰萃百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