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9365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夏花一路****301之**/div>法定代表人:蔡怀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益爱美实业(广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调查取证为由,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