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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500号
案件名称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500号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蓝海路**蓝色智谷**软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潘玉,女,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潘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纤妃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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