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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骆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0641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骆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骆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641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晶,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铝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骆晶门窗店(以下简称骆晶门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因骆晶门窗店已于2020年6月8日注销,原告凤铝公司当庭变更被告为骆晶门窗店经营者骆晶,本院予以准许。

后经查明本案诉讼副本材料未对被告骆晶送达,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充分保障被告骆晶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送达并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凤铝公司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铝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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