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0641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晶,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铝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骆晶门窗店(以下简称骆晶门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因骆晶门窗店已于2020年6月8日注销,原告凤铝公司当庭变更被告为骆晶门窗店经营者骆晶,本院予以准许。
后经查明本案诉讼副本材料未对被告骆晶送达,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充分保障被告骆晶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送达并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凤铝公司于当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铝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