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7691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桥头美康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田新社区文明路。
经营者:杨瑞明。
被告:广州市长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
法定代表人:卢小芬。
本院受理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桥头美康百货商场、广州市长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桥头美康百货商场、广州市长锦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