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36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万优客商贸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中华西路与西华路十字西北角鑫苑又一程**楼**商铺,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2MA6XTU8250。
法定代表人:林树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咸阳万优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