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65号 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
法定代表人:孙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210462978。
被告: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
法定代表人:夏侯玉利。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退回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