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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665号
案件名称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65号 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西店镇。

法定代表人:孙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210462978。

被告: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

法定代表人:夏侯玉利。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琛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退回宁波爱森电器有限公司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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